(2016)皖1802执2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保有与被执行人戚雪莲、刘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保有,戚雪莲,刘家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保有,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戚雪莲,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刘家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周保有与被执行人戚雪莲、刘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22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家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希达小区D4幢608室房屋,期限为三年。现因该房屋已经本院另案执行中拍卖成交,申请人同意以借款本金同比例参与分配,并同意解除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家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希达小区XX幢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枫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