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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25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庆霞与程效峰、亳州市谯城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霞,程效峰,亳州市谯城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2529-2号申请执行人:王庆霞,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程效峰,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于业平,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庆霞与程效峰、亳州市谯城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亳州市谯城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有皖XX号中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亳州市谯城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皖XX号中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应自本车辆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此车辆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偿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