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正双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正双(绰号阿双),男,1992年8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正双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若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正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凌晨1时至2时许,被告人许正双伙同吕联助、易某、聂某、唐某、张某(上述5人均已判刑)及蒋某(另案处理)预谋要抢劫游戏机店后,由被告人许正双负责到本区泉秀街道泉秀路某源豪车租赁店租车及购买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并驾车事先踩点,后载上述6人先后至本区丰泽街道、东海街道三处游戏机店,蒙面持西瓜刀、钢管对店内赌客及看场人员实施抢劫。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上述七人至本区泉秀路中闽百汇内虹景步行街43号游戏机店,被告人许正双开车接应,聂某、张某、唐某持西瓜刀,吕联助、易某、蒋某持钢管,由易某、聂某负责敲门、拉住大门后在门口望风,吕联助、张张某、蒋某、唐某蒙面进入游戏机店内,将看店人员即被害人徐某、谭某围住并进行威胁,要求交出财物,并持械对店内一男赌客身上击打数下,合伙抢走徐身上挎包(内有联想牌手机1部、酷派牌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4000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谭身上三星牌手机1部,上述男性赌客身上现金数百元,后七人驾车逃离现场,上述3部手机均无法估价。2、2014年11月4日凌晨2时许,上述七人至本区东海街道坪山路坪山华园广州粤福物流有限公司内游戏机店,被告人许正双开车接应,聂某负责拉住大门并在门口望风,易某、张某持西瓜刀,吕联助持钢管,伙同唐某、蒋某,5人蒙面冲进上述游戏机店内,将看店人员即被害人陈某及数名赌客围住并分别对上述人员进行威胁,要求交出财物,合伙抢走陈身边挎包(内有充电器1个、黄金戒指1个、手镯1个、现金200元)及一赌客身上现金100余元,后七人驾车逃离现场。上述手镯、戒指均无法估价。3、2014年11月4日凌晨3时许,上述七人至本区泉秀街道沉洲路42号皇廷酒店公寓一楼游戏机店,被告人许正双开车接应,聂某负责拉住大门并在门口望风,易某、张某持西瓜刀,吕联助持钢管,伙同唐某、蒋某,5人蒙面冲进上述游戏机店内,将看店人员即被害人邓某及数名赌客围住并分别对上述人员进行威胁,要求交出财物,合伙抢走邓身上挎包(内有现金5000元),后七人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上述被害人先后报警,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吕联助、易某、聂某、唐某、张某。2016年11月24日,公安人员在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大王庄某纪某厂将被告人许正双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许正双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同案犯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正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正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正双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凌晨1时至2时许,被告人许正双伙同吕联助、易某、聂某、唐某、张某(上述5人均已判刑)及蒋某(另案处理)预谋抢劫游戏机店,由被告人许正双负责到本区泉秀街道泉秀路某源豪车租赁店租车,并驾车事先踩点,后载上述6人先后到本区丰泽街道、东海街道三处游戏机店,蒙面持西瓜刀、钢管对店内赌客及看场人员实施抢劫。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正双驾车载吕联助、易桂铁、聂辉、蒋春涛、张芙斌及唐勇等人至本区泉秀路中闽百汇内虹景步行街43号游戏机店,聂某、张某、唐某持西瓜刀,吕联助、易某、蒋某持钢管,由易某、聂某负责敲门、拉住大门后在门口望风,吕联助、张某、蒋某、唐某蒙面进入游戏机店内,将看店人员即被害人徐某、谭某围住并进行威胁,要求交出财物,并持械对店内一男赌客身上击打数下,合伙抢走徐身上挎包(内有联想牌手机1部、酷派牌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4000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谭身上三星牌手机1部,上述男性赌客身上现金数百元,后七人驾车逃离现场,上述3部手机均无法估价。2、2014年11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正双驾车载上述六人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到本区东海街道坪山路坪山华园广州粤福物流有限公司内游戏机店内,聂某负责拉住大门并在门口望风,易某、张某持西瓜刀,吕联助持钢管,伙同唐某、蒋某,5人蒙面冲进上述游戏机店内,将看店人员即被害人陈某及数名赌客围住并分别对上述人员进行威胁,要求交出财物,合伙抢走陈身边挎包(内有充电器1个、黄金戒指1个、手镯1个、现金200元)及一赌客身上现金100余元,后七人驾车逃离现场。上述手镯、戒指均无法估价。3、2014年11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正双驾车载上述六人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到本区泉秀街道沉洲路42号皇廷酒店公寓一楼游戏机店内,聂某负责拉住大门并在门口望风,易某、张某持西瓜刀,吕联助持钢管,伙同唐某、蒋某,5人蒙面冲进上述游戏机店内,将看店人员即被害人邓某及数名赌客围住并分别对上述人员进行威胁,要求交出财物,合伙抢走邓身上挎包(内有现金5000元),后七人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上述被害人先后报警,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吕联助、易某、聂某、唐某、张某。2016年11月24日,公安人员在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大王庄某纪某厂将被告人许正双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许正双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徐某、谭某、陈某、邓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4日凌晨其在游戏机店内被抢劫的事实。2、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汽车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GPS轨迹录像,证实2014年11月2日许正双到其工作的位于本区泉秀街道泉秀路某源豪车租赁店租赁了一部思域轿车,租期是从2014年11月2日至2014年11月4日。3、同案犯吕联助、易某、聂某、唐某、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许正双于2014年11月4日凌晨合伙抢劫位于本区泉秀路、坪山路、沉洲路三家游戏机店的事实。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328号、(2015)丰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同案犯吕联助、易某、聂某、唐某、张某的刑事处罚情况及同案犯蒋某目前在逃的事实。5、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归案经过。6、被告人许正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4日凌晨,其驾车载吕联助、易某、聂某、唐某、张某、蒋某等人到位于本区泉秀路、坪山路、沉洲路的三家游戏机店实施抢劫,并负责开车接应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正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正双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正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11月2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许正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本院(2015)丰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书、(2015)丰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人吕联助、易桂铁、聂辉、张芙斌共同赔偿被害人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及一部联想手机、一部酷派手机的经济损失,赔偿被害人谭某一部三星手机的经济损失,赔偿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及一个充电器、一个黄金戒指、一个手镯的经济损失,赔偿被害人邓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奕人民陪审员 陈志阳人民陪审员 彭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子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