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郑如静与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如静,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823号申请执行人:郑如静,男,汉族,1981年7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南漳县,。被执行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望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何颂伟。申请执行人郑如静与被执行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等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望劳人仲调字[2017]34号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5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