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271民初4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丕岱与三亚汇融海景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撤诉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丕岱,三亚汇融海景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0271民初4045号 原告:罗丕岱,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61001552X),汉族,住三亚市同心家园二期E区1306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才平,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民,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汇融海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春园路。 法定代表人:魏国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罗丕岱与被告三亚汇融海景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罗丕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丕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泽贤 rnk4tp8rt1ix2hbfka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案件唯一码 法官助理刘思文 书记员李豆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