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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定锋、邱秀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定锋,邱秀爱,黄建军,曾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赵定锋,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申请执行人邱秀爱,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黄建军,男,1985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曾岗,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赵定锋;邱秀爱与被执行人黄建军、曾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21404.21元、诉讼费23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据职权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10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洪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梦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