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弋阳县金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弋阳县金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周勇,陈茂祥,黄朝辉,弋阳县文达铜铝制品有限公司,刘俊文,叶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阳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胜利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黄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弋阳县金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弋阳县康伯花园北区18栋西北往南6、7、8号房。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勇,男,1974年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执行人陈茂祥,男,1950年8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执行人黄朝辉,男,1972年1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执行人弋阳县文达铜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城南工业园区志敏小区振兴南路。法定代表人刘俊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俊文,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执行人叶丽萍,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5)饶中执字第29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于2016年10月15日依法委托江西省金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弋阳县文达铜铝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弋阳县方志××大道××路××号的12处房产(产权证号为:弋房权证弋江镇字第五-××1、10××52、10××53、10××54、10××55、10××56号,弋房权证弋阳县字第××、S2××21、S2××22、S2××83、S2××84、S2××85号)及两处土地(使用权证号:弋国用(2007)第1116号、弋国用(2010)第1396号)。2017年5月5日,江西盛欣矿业有限公司以366.7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弋阳县文达铜铝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弋阳县方志敏大道南路82号的12处房产(产权证号为:弋房权证弋江镇字第五-××1、10××52、10××53、10××54、10××55、10××56号,弋房权证弋阳县字第××、S2××21、S2××22、S2××83、S2××84、S2××85号)及两处土地(使用权证号:弋国用(2007)第1116号、弋国用(2010)第139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江西盛欣矿业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江西盛欣矿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根发审判员 吴国强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华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