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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其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其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038号罪犯陈其光,男,194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2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其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12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陈其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陈其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其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获得嘉奖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其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合该罪犯的罪行及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其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