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雷亚香、肖美华等与雷忠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亚香,肖美华,李博,雷忠华,陈新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648号原告雷亚香,女,194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肖美华,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原告李博,男,201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学林,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权限。全权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该案标的款。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胜全,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系死者李艳东之弟。代理权限为特别权限。全权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该案标的款。被告雷忠华,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权限。全权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该案标的款。被告陈新文,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权限。全权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该案标的款。原告雷亚香、肖美华、李博与被告雷忠华、陈新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雷亚香、肖美华、李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亚香、肖美华、李博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亚香、肖美华、李博撤诉。案件受理费5899元,减半收取计2949.5元,由原告雷亚香、肖美华、李博负担。审判长 尹 勇审判员 杨桂初审判员 赵国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瑾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