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文新与河南科技大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新,河南科技大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387号原告:曹文新,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生,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河南科技大学,所在地:洛阳市开元大道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65265089。法定代表人:孔留安,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崔建锋,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方正,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唯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