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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聂连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聂连香,刘某,胡晨阳,胡晨宇,付国平,江西宏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857819。负责人:闵思成,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国,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连香,女,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丰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晨阳,男,199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丰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晨宇,男,200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丰城市,。法定代理人:刘某(系胡晨宇之母),女,住丰城市。上列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祥,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付国平,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原审被告:江西宏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88343994。法定代表人:廖宝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连香、刘某、胡晨阳、胡晨宇及原审被告付国平、江西宏浩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其与聂连香、刘某、胡晨阳、胡晨宇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晨审判员 杨思铭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