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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支公司、钟某1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支公司,钟某1,钟某2,钟某3,钟某4,王冲,枣庄市盛泰物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终86号原公诉机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支公司。负责人赵新祥,总经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峄城区。系被害人贾某之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2,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峄城区。系被害人贾某之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3,女,户籍登记,汉族,农民,住峄城区。系被害人贾某之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4,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峄城区。系被害人贾某之女。原审被告人王冲,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儿庄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枣庄市盛泰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浩程,总经理。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冲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1、钟某2、钟某3、钟某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鲁0404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支公司在本院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支公司撤回上诉。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4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宫文峰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