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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6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春艳、毛培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艳,毛培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6执40号申请执行人吴春艳,女,生于1980年1月28日,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个体户,现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毛培菊,女,生于1983年8月10日,汉族,云南省人,现住耿马自治县。关于吴春艳申请执行毛培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云0926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毛培菊未按期履行,权利人吴春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毛培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6民初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刀江云执行员  李 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华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