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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草原牧天(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兰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徐鹏,康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8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寿保庄鸿坤金融谷1号楼201-44。法定代表人刘京川。委托代理人杨建荣,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曹谊正,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草原牧天(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8号5层530室。法定代表人徐鹏。被执行人内蒙古兰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城县中京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鹏。被执行人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徐鹏。被执行人徐鹏,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康俊红,女,汉族,1980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草原牧天(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兰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徐鹏、康俊红公正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京中信执字0007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5388550.2元及违约金、罚息、资金占用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草原牧天(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小汽车(未实际控制);已经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草原牧天(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经济开发区北环东路×、×的房产、被执行人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被执行人康俊红名下位于北京市经济开发区北环东路×号(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执字0007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宁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许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