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汤克明与汪孔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克明,汪孔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907号原告:汤克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钱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孔祥,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国,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克明与被告汪孔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克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本案中,汤克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汤克明负担。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江春书记员 陆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