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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汤克明与汪孔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克明,汪孔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907号原告:汤克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钱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孔祥,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国,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克明与被告汪孔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克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本案中,汤克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汤克明负担。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江春书记员  陆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