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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于凯与段庆文、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凯,段庆文,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2民初621号原告:于凯,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丰县。被告:段庆文,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泰安市。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颖,公司经理。原告于凯与被告段庆文、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凯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凯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于凯负担。审判员 荣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