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2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于凯与段庆文、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凯,段庆文,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2民初621号原告:于凯,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丰县。被告:段庆文,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泰安市。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颖,公司经理。原告于凯与被告段庆文、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凯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凯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于凯负担。审判员 荣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