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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彭喻蓉、罗斌、刘骏、成都蓝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勇,彭喻蓉,罗斌,刘骏,成都蓝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514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被申请人:刘勇。被申请人:彭喻蓉。被申请人:罗斌。被申请人:刘骏。被申请人:成都蓝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保和乡。法定代表人:刘勇,职务不祥。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银行)与被申请人刘勇、彭喻蓉、罗斌、刘骏、成都蓝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农商银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罗斌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莲桂西路1栋3单元1楼1号房屋(权0696831)在限额816076.24元内进行查封,申请人成都农商银行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罗斌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莲桂西路1栋3单元1楼1号房屋(权0696831)在816076.24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诗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