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于震与陈建业、张美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震,陈建业,张美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4民初2672号原告:于震,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中嘉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张井茹,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博鑫,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业,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委托代理人:黄险峰,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美玲,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原告于震与被告陈建业、张美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井茹、尹博鑫、被告陈建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险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美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震诉称:原告与陈建业合作开发一项月流水营收500万元人民币A级手机网络游戏软件,双方于2015年8月14日签订了《手游项目合作协议》,合作方式为原告以现金方式出资,根据陈建业的项目预算共计出资300万元,占双方拟定成立的公司80%的股份,投资方式为阶段性资金到帐,期限不超过12个月,陈建业负责项目研发,负责组建一支不低于20名技术骨干的项目技术团队,陈建业及其团队占双方拟定成立的公司20%股份,陈建业保证项目产品一定是A级以上(含A)级,如未能按照项目计划时间内将达到标准的A级标准完成,或只完成了A级以下的产品,在合作期间原告的一切资金投入及一切经济损失将由陈建业承担。在项目成功投入运营后,所得利润先收回原告投资成本后,双方按拟成立的公司所占股份比例分配。原告与陈建业双方签订《协议》后,又签订了《手游项目负责人承诺书》,陈建业承诺,保证其研发的游戏品质,在签署代理协议时,最低是A级,承诺项目失败导致原告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陈建业会采取一些办法及个人技术能力等一切合法方式获得的收入及利润用以弥补原告所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原告的损失被完全赔偿完毕。原告按协议约定在项目投资周期内注入项目资金用于注册公司、租用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采购等,但陈建业却未能按协议要求完成项目技术骨干团队组建,也未能按承诺书完成或推进项目,2016年5月因陈建业原因造成手游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因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28万元,陈建业一再承诺同意赔偿原告损失。2016年6月30日,在陈建业多次要求原告继续投资棋牌游戏项目,并保证棋牌项目能研发成功,且能迅速收回成本及弥补前期造成的损失,不计任何报酬,愿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继续合作,由原告再次投资50万元,陈建业负责研发棋牌类手机游戏,陈建业再次承诺,于《补充协议》签定之日起利用6个月时间收回原告的二次投资,利用4个月时间收回其需要赔偿给原告的前期损失128万元,本次合作期间,原告不再支付报酬,待原告二次投入的资金全部收回且陈建业完成前期损失赔偿后,双方可于每季度末按95:5的比例进行分红,如陈建业原因导致原告二次投资和前期损失未能收回,陈建业需承担全部责任并双倍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签订协议后,原告再次投资20余万元,用于项目考察、研发等,但陈建业开始向原告索要薪酬,并停止游戏软件的研发,再次导致原告损失20余万元。张美玲是陈建业的配偶,应与陈建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履行合同也不赔偿损失。现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48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建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第一、双方签的协议显失公平,关于赔偿的约定无效;第二、承诺书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应该无效,赔偿数额没有事实依据;第三、合同目的没有达到是因为原告的原因造成的,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全面、适当的履行出资义务,并没有达到实际数额,而且在人员招聘和工资待遇没有达到项目要求,因此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是因为原告的原因造成的。本案是合同纠纷,张美玲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义务,不属于适格的被告。被告张美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于震(甲方)与陈建业(乙方)签订《手游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主要内容:甲方投资经营项目为月流水营收500万元人民币A级手机网络游戏软件,甲方投资成立公司和全面管理公司,乙方负责所有关于技术方面的管理和执行工作,甲方以现金的方式出资,根据乙方的项目预算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占双方拟定成立公司总股份80%,股份持有期限为长期,甲方投资方式为阶段性资金到帐,投资期限以项目进行阶段的完成情况而定,整体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乙方以技术形式入股,预计占双方拟定成立公司总股份5%,预计代持项目技术团队15%用于项目技术团队的预留股份,由于不是以资金形式入股,乙方持有的股份在项目实现盈利及公司实现纯利润之前,不具备分红条件同时不可估值,不可变现,股份持有方式为长期;乙方所持股份在甲方实现投资成本回收后,双方拟定成立的公司实现盈利中的纯利润部分,可用于计算乙方所持股份比例的估值,经公司大股东同意后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分红;投资终止后,甲方的出资仍为甲方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甲方拥有公司所有股份分配的最高行政权利和指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含技术团队股份的分配权利);甲方有义务保证甲方在项目投资周期内的项目资金注入不会有中断的情况出现,但因乙方技术等方面原因出现问题,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利停止资金注入并追究乙方对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一切责任;乙方承诺完成的项目产品级别(A级以上含A级手游)与《手游项目负责人承诺书》中计划和承诺不符;因乙方的技术原因或因乙方的管理导致项目技术团队不稳定,导致项目增加风险性;乙方有义务在协议签订后招募技术骨干(不低于20人),组建项目技术团队,并起草项目工作计划及项目计划书给甲方,并负责后期项目的市场推广及运营,当项目完成后,乙方有权利与甲方提出利润分配的建议;乙方有义务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根据《手游项目负责人承诺书》中的项目进度时间节点和标准作为依据,完成项目开发的工作,乙方会自行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无偿且无条件的组织团队加班加点,保证项目进度的完成和完整性;乙方有义务和责任在合作签订之日起后计算,五年内不可单方面终止合作关系(不离职、不会消极怠工),如有违约,按实际对甲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未能按约定即《手游项目负责人承诺书》中的时间节点和质量完成软件开发工作或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甲方和运营商提出的整改要求含乙方个人原因或乙方技术团队原因导致本项目上线时间推迟,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项目开发成本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乙方如未能按照项目计划的时间内将达到标准的A级产品完成,或只完成了A级以下的产品,在此合作期间甲方的一切资金投入及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在协议签订后,未能在3个月内组建项目技术骨干团队(约20人),由此导致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它权利义务内容。同日,陈建业与于震签订了《手游项目负责人承诺书》,双方就手游项目的时间节点、项目负责人承诺、项目硬件固定投入、人员支出及其它内容作出了具体承诺约定。于震与陈建业在签订以上《手游项目合作协议》及《手游项目负责人承诺书》后,于震开始对项目采取了考察、给员工开资、购买设备、租房等投资方式履行了合同出资义务,陈建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内容组建技术团队及成功开发完成手游项目。2016年5月6日,陈建业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陈建业承诺FPS手游项目损失128万元由本人承担责任,陈建业在今后日子里无条件跟随于震,通过本人技术能力为于震弥补项目上一切损失直至损失完全赔偿完毕,弥补损失所应用的技术能力包括软件开发,手游开发,软件项目开发等一切合法方式。于震与陈建业因手游项目没有合作成功,陈建业出具以上承诺书后,双方又协商继续合作,合作内容为手游项目二次研发,研发类型为棋牌类手机游戏,甲方(于震)再次投入50万元,其中产品研发费用30万元,运营推广费用为20万元,研发周期为3个月,研发团队由乙方(陈建业)负责招募,预计组建团队需技术人员7-8人;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可利用6个半月时间收回甲方的二次投资,甲方收回上述投资后,乙方可再利用4个月时间收回需要赔偿甲方的前期损失(即一次合作期间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28万元);研发团队人员的薪酬待遇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后,由甲方统一支付并计入甲方的总投资内,本次合作期间内,甲方不再支付给乙方薪酬;甲方继续为乙方提供场地和设备,如产生费用可一并累加计入甲方的投资内。双方还约定了其它权利义务内容。2016年6月20日、2016年6月25日、2016年6月30日,陈建业出具了3份《棋牌项目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棋牌运营公司项目后期出现任何问题本人为第一责任人,根据地方政策,注册推荐为深圳设立运营公司,项目实施过程中本人不计较个人得失,无条件跟随于震;研发周期3个月,根据人员能力不同,预计用7-10人等;运营周期3个半月,运营费用20万,运营周期内回收成本45万;项目在6个半月迅速回收成本,保证项目成功,使公司长期发展下去,本人承担项目一切经济损失和一切法律责任,创收方式包括自主运营、海外代理、代理定制开发等;项目在6个半月回收成本后,另用4个半月回收上回128万投资,项目回收上两次投资后,到2017年12月31日前创收210万,月均30万等。于震与陈建业就棋牌项目签订协议及承诺书后,双方因薪酬问题产生矛盾,于2016年9月份终止合作,棋牌项目没有合作成功,双方对此次合作没有最终清算。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2015年8月14日《手游项目合作协议》;2015年8月14日《手游项目负责人承诺书》;2016年5月6日《承诺书》;《棋牌项目承诺书》三份;《手游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份;《棋牌项目工作计划书》一份;支出明细7份。本院认为:于震与陈建业合伙开发A级手机网络游戏软件,于震按照约定履行了投资义务,陈建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内容组建技术团队及成功开发完成手游项目。陈建业于2016年5月6日为于震出具的承诺书应视为双方对该次合伙的费用进行的清算,陈建业为于震出具承诺书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承诺书的基本含义是掌握的,应承担出具承诺书所带来的法律后果。陈建业未提供证据证明出具承诺书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故对陈建业关于出具承诺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不予采纳。该承诺书应视为合伙已清算的依据,陈建业应按照承诺书内容给付于震经济损失128万元。另于震要求陈建业给付棋牌项目损失20万元,因于震未提供双方对棋牌项目终止后清算的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美玲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上述规定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陈建业关于张美玲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义务、不属于适格被告的抗辩,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于震有与陈建业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证明张美玲与陈建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陈建业也知道该约定,但陈建业、张美玲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陈建业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故张美玲应对陈建业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对于震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业、张美玲共同给付原告于震经济损失12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于震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96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8120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于震已预交)由原告于震负担2449元,被告陈建业、张美玲共同负担156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晶人民陪审员 赵艳波人民陪审员 杜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