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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瑞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瑞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562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13号五层商务中心A9(C)室。法定代表人:阮杏芳。委托代理人:谭社芬、谭文秀,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朱瑞金,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灌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瑞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常明审 判 员 张华理审 判 员 杨丽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乐媛书 记 员 李贞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