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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5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羊某与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某,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初508号原告:羊某,甘肃省西和县人,住西和县。被告:谈某,甘肃省西和县人,住西和县。原告羊某诉被告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羊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说被告谈某于2017年6月11日将欠他的钱还了,请法庭准许他的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羊某的撤诉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侵害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羊某撤诉。案件审理费75元,由羊某负担。审判员  马根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