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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董鹏与马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鹏,马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073号原告:董鹏。被告:马峰。原告董鹏与被告马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董鹏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鹏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鹏撤诉。案件按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董鹏负担。审判员 杨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