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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佳雯、杨童、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佳雯,杨童,刘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财保158号申请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法定代表人:柏洪强,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佳雯,女,汉族,生于1988年10月8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申请人:杨童,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29日,住成都市。被申请人:刘燕(曾用名刘艳),女,汉族,生于1980年12月12日,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佳雯、杨童、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燕、刘佳雯位于营山县××××××门市一套、×××××门市一套、××××门市一套。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佳雯、刘燕与申请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订立《个人借款合同》时,提供的其所有的位于营山县朗池镇粽子湾的房屋作为抵押物,现抵押物已拆迁安置,其中被申请人刘佳雯的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为营山县城×××××门市一间、×××××住宅一套,及营山县×××××住宅三套,营山县城××××××车库一个;被申请人刘燕的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为营山县城××××××门市一间、×××××住宅一套、××××住宅一套,及营山县××××住宅两套,营山县城×××××车库一个。申请人请求查封因拆迁抵押房屋被申请人所取得的安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燕、刘佳雯共同所有的位于营山县××××房屋一幢。二、查封被申请人刘佳雯位于营山县城××××门市一间、××××住宅一套,及营山县××××住宅三套,营山县城××××仓储一个。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所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毁损、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