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勇霏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苏勇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24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西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勇霏,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勇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乔广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