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4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石生有诉繁峙县滨河公园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生有,繁峙县滨河公园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4民初303号原告:石生有,男,1941年10月15日,汉族,繁峙县繁城镇西义村383号人,农民,住本村。被告:繁峙县滨河公园管理处。住所地:繁峙县滨河公园。法定代表人:苏建军,繁峙县滨河公园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赵贵廷,繁峙县滨河公园管理处副主任。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生有诉被告繁峙县滨河公园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生有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丽清审 判 员 康小磊人民陪审员 赵晋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