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尹晓玲与陈建云、邢台市豪瀚货运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486号原告:尹晓玲,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陈建云,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市豪瀚货运车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长信村南。组织机构代码:34758672-5。法定代表人:李廷元,系该车队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云,系该车队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北东大街北侧全都城住宅小区4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347999386D。负责人:李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川,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尹晓玲与被告陈建云、邢台市豪瀚货运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尹晓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尹晓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尹晓玲负担。审判员 张苗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玉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