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海玲与青海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启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玲,青海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启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青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玲,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9日,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钟汝超,系北京中盈律师事务所西宁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青海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委托代理人刘艳,女,生于1977年9月24日,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青海启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委托代理人刘艳,女,生于1977年9月24日,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海玲与被执行人青海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海启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海玲本金724万元、利息2454400元(截止2017年3月20日)元的义务。因申请人刘海玲与被被执行人青海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海启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海玲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互助执字第2号执行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跃安审判员吕山审判员林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巴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