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江龙与被执行人张海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龙,张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张江龙,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生,住乡宁县西坡镇。被执行人:张海鹏,男,汉族,1986年2月25日生,住乡宁县西交口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江龙与被执行人张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海鹏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86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海鹏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张海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张江龙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海鹏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江龙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海鹏的财产不持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张江龙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海鹏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张海鹏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张江龙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