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1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清山与张永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山,张永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692号原告:杨清山。被告:张永敏。原告杨清山与被告张永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杨清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清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山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原告杨清山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