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清山与张永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山,张永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692号原告:杨清山。被告:张永敏。原告杨清山与被告张永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杨清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清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山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原告杨清山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