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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17)12号汤仕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施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仕学,施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12号申请执行人汤仕学,男,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律师,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施康福,男,1972年8月6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汤仕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施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云29民终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议定:由被上诉人施康福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被上诉人汤仕学借款本金5万元,逾期将承担尚欠借款本金按月2%计的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施康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汤仕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施康福支付所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完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自愿达成:被执行人施康福欠申请执行人汤仕学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000元,被执行人施康福于二个月内(2017年8月12日前)还清,并提供位于洱源县西山乡的林权作担保的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执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李炬海审判员 张全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磊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