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行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尚桂增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桂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行终8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尚桂增,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上诉人尚桂增因太原市公安局对其督察支队不履行查处职责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行初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尚桂增上诉称,其就太原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干警不履行督察职责的行为,向太原市公安局举报,太原市公安局不作出处理的意见,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一审法院不予立案,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判令太原市公安局对太原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干警作出处理意见。本院认为,对太原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干警是否作出处理决定,不是行政机关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康审 判 员 赵琍审 判 员 李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武涛书 记 员 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