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红芳、郭新荣、郭宝荣、郭荣荣与被执行人安文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芳,郭新荣,郭宝荣,郭荣荣,安文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红芳,女,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新荣,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宝荣,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荣荣,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文治,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红芳、郭新荣、郭宝荣、郭荣荣与被执行人安文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账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36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