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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宝与王振军、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王振军,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211号原告:朱宝,女,194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海、许丹,福建方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军,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告: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文塔路88号2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29565180。法定代表人:王振军。被告: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东镇炉北段西侧北环路以北5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954275606。法定代表人:胡宗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宝与被告王振军、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丽娟进行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白良德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江彩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