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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18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严兆群与何志、王英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兆群,何志,王英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865号之二原告:严兆群,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被告:何志,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被告:王英章,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兆群诉被告何志、王英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兆群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兆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兆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严兆群负担。审判员  李正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