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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巴某与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张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978号原告:巴某。法定代表人:连某,主任。被告:张某,男,1986年3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与被告张某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栾玉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