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6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圣光与被执行人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圣光,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6176号申请执行人:杜圣光,男,1940年4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4981095-7),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上坊镇陈陵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灿坤,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柏静,女,1984年9月13日生,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杜圣光与被执行人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15民初12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杜圣光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7%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负担。逾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车辆,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现在上坊旧城改造征收范围内,现因被征收而停止经营,被执行人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应享有征收补偿款,但至今未就征收拆迁达成补偿协议,本院已依法要求南京江宁上坊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征收补偿款750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润进执行员 毕永贵执行员 查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