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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赵炳仁、郭术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炳仁,郭术荣,李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赵炳仁,男,196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郭术荣,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晓英,女,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审结,该案(2017)鲁0782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术荣、李晓英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全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