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台州市丰田喷洗机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丰田喷洗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催12号申请人:台州市丰田喷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三丰村。法定代表人:潘增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来信,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台州市丰田喷洗机有限公司因所持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00005126058663,出票日期2017年1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16日,出票人富士特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台州路桥支行,汇票金额人民币70000元,收款人台州市丰田喷洗机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申请人台州市丰田喷洗机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6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台州市丰田喷洗机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州市丰田喷洗机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丰田喷洗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日乾代理审判员 XX评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