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谢卫平与杨金武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卫平,杨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106号申请执行人谢卫平,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杨金武,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金武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谢卫平本金560万元及利息5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500元、执行费58172.5元的义务,但到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照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金武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金武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长青陪审员 康小屏陪审员 杜学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永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