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崔桂欣、青岛盛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桂欣,青岛盛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崔桂欣,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盛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营子村。法定代表人:冷延梅,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桂欣与被执行人青岛盛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长时间未使用,多次到被执行人公司查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