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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阳城县凤城镇富阳物资经销站与乔礼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城县凤城镇富阳物资经销站,乔礼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阳城县凤城镇富阳物资经销站。经营者:陈德荣。被执行人:乔礼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城县凤城镇富阳物资经销站与被执行人乔礼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乔礼孝在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存款3975元扣划至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3925元,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利峰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