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杜光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光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3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光光,男,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马玲燕、黄庆红,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光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雪、代理检察员周玲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光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17时08分许,被告人杜光光酒后偷开停在嘉善县平黎公路南星路路口处的正在执勤的车牌号为浙F21**警的轻型普通货车,在启动行驶中与途经该路口的冯某驾驶的浙F×××××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其被公安机关控制在车内,但其在车内以暴力毁坏车内财物。后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强制抽取血样。经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检验,证实被告人杜光光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杜光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杜光光已赔偿被害方的财产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光光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徐某、孙某、沈某的证言,处警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票,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光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杜光光当庭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光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炎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