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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6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丘北县曰者镇曰者村民委河边村小组第六生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北县曰者镇曰者村民委河边村小组第六生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2626行初14号起诉人:丘北县曰者镇曰者村民委河边村小组第六生产队。负责人:马永平,河边村小组第六生产队队长。2017年6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丘北县曰者镇曰者村民委河边村小组第六生产队起诉丘北县国土资源局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行政诉状。诉状称1961年农村“四固定”时,起诉人对争执地享有管理使用权,几十年来未与他人发生争议。1976年10月,该土地被人民公社政府划拨给农机站,后随着农机站倒闭不再使用该土地,又被曰者政府租给个体老板20年。起诉人多次找到曰者人民政府要求收回该土地,均被拒绝。2015年3月16日,丘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丘国土资报(2015)15号《丘北县国土资源局文件》,将该争执地确权给曰者镇人民政府和农机站管理使用,事实上乡农机站早已不存在二十多年。丘北县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丘北县国土资源局丘国土资报(2015)15号文件;请求判令曰者镇人民政府退还争议地给起诉人。起诉人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丘国土资报(2015)15号《丘北县国土资源局文件》复印件。经审查,本院认为,丘国土资报(2015)15号《丘北县国土资源局文件》是丘北县国土资源局对相关信访件的调查情况汇报及处理意见,并未对争议土地权属进行确权。即该文件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丘北县曰者镇曰者村民委河边村小组第六生产队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威然审判员  阮永美审判员  夏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