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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卢宗寿、彭义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宗寿,彭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卢宗寿,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被执行人:彭义松,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本院在执行卢宗寿与彭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彭义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6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但被执行人彭义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义松在恩施市龙凤镇××村有被征收房屋的年度门面租金共计312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彭义松在恩施市龙凤镇三河村的房屋年度门面租金20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笑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