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1231号马永财诉马生良名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财,马生良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231号原告马永财,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大通县。被告马生良,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大通县。原告马永财与被告马生良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立案。原告马永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永财以“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已经赔偿我的精神损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一百元,减半实收五十元由原告马永财承担。审判员 马利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煜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