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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590号原告马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