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590号原告马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