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5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美琼与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沙角村行湾联队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琼,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沙角村行湾联队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5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美琼,女,汉族,1966年6月21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沙角村行湾联队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沙角村行湾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69477405-0。负责人区德光。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美琼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沙角村行湾联队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沙角村行湾联队经济合作社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270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7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沙角村行湾联队经济合作社共欠申请执行人陈美琼1153**元(双倍履约保证金112702元、诉讼费2670元),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沙角村行湾联队经济合作社同意将应收款102400元[廖番宁鱼塘承包款50000元、区保源承包款35600元、区健汉水稻承包款6800元、区德光鱼塘承包款1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陈美琼自行收取,余款10302元由被执行人在其账户汇付。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按照协议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05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振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