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莉与王金仓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王金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945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王金仓,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莫力庙苏木莫力庙嘎查,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王金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6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莉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申请执行人王莉在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王金仓的住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王莉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64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