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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1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榆社县众诚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社县众诚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196号原告:榆社县众诚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榆社县箕城镇狐老爷沟。法定代表人:王效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山西昊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经济开发区唐明路40号宁达盛世售楼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清明,董事长。原告榆社县众诚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社县众诚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社县众诚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44.5元,减半收取1672.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建龙审 判 员  梁 艳人民陪审员  王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