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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16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章南平与罗军、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南平,罗军,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601-2号原告:章南平,男,1964年1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罗军,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告:夏娟,女,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原告章南平(下称原告)与被告罗军(下称第一被告)、被告夏娟(下称第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章南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二百一十元,保全费一千一百二十元,合计二千三百三十元,由原告章南平承担。审 判 长  蒋小群人民陪审员  王忠平人民陪审员  郭瑞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