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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江西杰邦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海声航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杰邦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海声航空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杰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琴。委托代理人熊光辉,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海声航空医院。主要负责人董莉洁。本院在执行江西杰邦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海声航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海声航空医院将案件款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江西杰邦实业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珺 关注公众号“”